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16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执行人:**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大石庙迎***B区商务中心楼BG-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2)京03民特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00元,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3执1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王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