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0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大石庙迎***B区商务中心楼BG-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恒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屯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北京恒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上诉人**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2022)京0116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