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冀1024民初1375号 原告:香河春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钳屯镇李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B区商务中心楼BG-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河春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香河春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给付原告建材款17850.32元及利息(以17850.3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位于香河县安平镇世茂香颂住宅小区施工项目后,在2023年多次自原告处采购总金额为27850.32元的沙子、水泥、灰沙砖等建筑材料。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余款17850.32元未给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香河春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785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香河春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由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