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3执1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路根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光明路南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同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作出的(2018)冀068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货款566325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17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
3.本院经查询房产交易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4.本院执行员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66325元已部分执行198681.24元,剩余367643.76元未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景洲
审判员  刘久树
审判员  刘 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