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7民初1022号
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唐县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唐县联社职工。
被告: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光明路南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同进。
被告:唐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益林,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同进,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唐县。
被告:张路杰,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唐县。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唐县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同进、张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70元,减半收取计55335元,由原告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冯立安
人民陪审员 和兵占
人民陪审员 刘惠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