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3民初15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县光明路南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同进,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与被告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