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683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城西郑章镇路根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光明路南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同进,该公司经理。
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683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鹏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3民初7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景洲
审判员  刘久树
审判员  刘 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