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3民初15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光明路南棉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同进,任经理。
被告:***(曾用名张路昆),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与被告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