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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冀0683执145号

保定大博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与董亚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68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董亚普支付案件款140000.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董亚普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行;

户名:安国市人民法院;

子帐号:13×××72-001831;

承办人:杨军;电话:0312-6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单位或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对你(单位或公司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