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6424号之二
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大黄村邱庄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长乐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国,男,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7元,减半收取为65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3.5元,由原告南京快联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