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浦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6209号

原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长乐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祥,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江浦高级中学,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久贵,校长。

原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江浦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2元,减半收取9581元,由原告南京茂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宠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