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6民初6968号
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650494,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山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明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7214958N,,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明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明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原告南京统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维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