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源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源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源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镇商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巷镇(东方民营区)。
法定代表人陈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源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源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9元减半收取1989.5元,由上诉人丹阳市华鑫金属涂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宏亮
审判员谢铭
代理审判员*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