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

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园林管理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4民初4181号
原告: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93529929R。
法定代表人:齐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仁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黄林,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0485859576K。
法定代表人:马西荣,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林,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开拓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仁涛、施黄林,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阜阳园林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开拓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招标代理费16750元,投标保证金40000元,设计成本费用75000元,备货损失150000元,人员差旅支出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3117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阜阳市园林管理局于2018年12月5日发布的项目编号为FZGY-CGSZ20180416项目中标人,中标后,于2019年1月22日领取了中标通知书,并支付了招标代理费用16750元,此前已缴纳投标保证金40000元。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原告积极开展各项对接工作。但因涉案项目在招标之前已有其他人员进场施工,被告要求原告配合按照未经招标却在招标范围内已经部分完成的园林设施变更我方中标设计方案,且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前后规定不一致,导致具体合同内容需要协商确定。经原被告双方反复协商,于2019年2月25日履约保证金数额及合同文本得以最终确定,原告次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将胶状盖章好的合同送往被告处进行正式签订,但被告始终拒收。后经多次沟通,被告始终推诿,原告向被告发出沟通函亦被拒收。原告无奈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沟通,发现被告已再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原告中标资格,原告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说明情况后,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9日发函至被告,要求被告核实后再处理。后被告无视双方争议,将案涉工程擅自再次招标,导致原告合法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支出招标代理费16750元,投标保证金40000元,设计成本费用工程造价5%约75000元,备货损失工程造价10%约150000元,人员差旅支出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具状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阜阳园林局辩称:一、阜阳园林局完全按照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存在缔约过失的情形。南京开拓者公司2018年12月5日通过招标机构发布招标文件,并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阜成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公开招标,后经评审确定南京开拓者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于2019年1月22日向南京开拓者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并在2019年2月多次催促南京开拓者公司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后续施工合同的签订,但南京开拓者公司三番四次拖延,截止至2019年2月25日仍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送达后,阜阳园林局又再次将其履约保证金缴纳的指定账户,以及应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告知南京开拓者公司。因南京开拓者公司不能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违反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表”第7.3.1条的规定,南京开拓者公司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7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转至阜阳园林局指定账户,“专用合同主要条款”第3.7条的规定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规定,致使双方不能签订后续施工合同。阜阳园林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3.4.4约定,要求取消南京开拓者公司的中标资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南京开拓者公司所述2019年3月阜阳园林局工作人员仍要求其提供绿线公示牌图纸,以及要求其对合同内容、设计图纸进行调整,不是事实,系浑浊视听,虚假陈诉。阜阳园林局与安徽省金美达标识有限公司订立了《阜阳市综合性公园绿线公示牌及人工鸟巢制作安装项目》,安徽省金美达标识有限公司也委托微信名为A甘仁涛的人为该项目的参与人,其2019年3月份的微信对话是针对于《阜阳市综合性公园绿线公示牌及人工鸟巢制作安装项目》的协商,而非阜阳园林局的投标的《阜城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项目。综上所述,阜阳园林局不存在缔约过失的责任,南京开拓者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南京开拓者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开拓者公司举证的企业信息、阜城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一期)招标网站公告信息、《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费缴纳凭证、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阜阳园林局无异议,予以认定;南京开拓者公司举证的《关于询问合同及开工时间相关事宜的沟通函》、《关于阜城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一期)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阜公管函(2019)36号函《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阜城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一期)项目进展情况的二次报告》、阜公管函(2019)51号函《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文件》、《阜阳市园林管理局2017年度草花采购项目中标公示》、双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及电子邮件发送记录、胶装的书面合同,甘仁涛与阜阳园林局工作人员沟通的的事实,予以认定;南京开拓者公司举证的F7CY-CGSZ20190119招标公告、FZCY-CCSZ20190189招标公告,阜阳园林局对涉案项目重新招标的事实,予以认定;FZGY-CGSZ20180416项目《阜城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一期)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前后约定不一致的事实,予以认定;南京开拓者公司举证的案涉项目现场图片,仅凭该图片,不能认定是涉案项目,不予认定;南京开拓者公司举证的《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律师费发票、差旅费用票据,南京开拓者公司支付律师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南京开拓者公司举证的备货照片,不能证明为涉案项目备货,且不能证明货物的价值,不予认定;阜阳园林局举证的《关于取消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函》、《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函》,南京开拓者公司未能按中标的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定;阜阳园林局举证的《阜阳市综合性公园绿线公示牌及人工鸟巢制作安装项目》询价文件、《阜阳市综合性公园绿线公示牌及人工鸟巢制作安装项目》合同书、市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阜阳市综合性公园绿线公示牌及人工鸟巢制作安装项目》招标文件、证人熊某证言,阜阳园林局工作人员与甘仁涛沟通、协商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阜城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一期)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条款约定:“履约担保:担保形式:现金担保金额:中标价的5%,招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转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合同完成且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投标人须知》约定:“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其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要求提交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内,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现金、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担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2018年12月26日,南京开拓者公司参加公开招标,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2019年1月22日,阜阳园林局向南京开拓者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内容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阜城园林绿化提升园林设施更新工程(一期)(项目编号:FZGY-CGSZ20180428)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招标,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采购人确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500054.00元,工期60日历天,工程质量:合格,质保期:3年。请你单位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无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送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后报阜阳市财政局备案,备案后的合同交由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采购人联系人:张工采购人:阜阳市园林管理局(盖章)集中采购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盖章)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当日,南京开拓者公司领取了《中标通知书》。阜阳园林局工作人员熊某多次与南京开拓者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甘仁涛微信沟通,催促南京开拓者公司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于2019年2月12日明确告知南京开拓者公司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南京开拓者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缴纳了履约保证金75002.7元。2019年2月26日,阜阳园林局因南京开拓者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视为南京开拓者公司无故逾期,放弃中标资格。
本院认为,中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缴纳履约保证金、订立合同。南京开拓者公司《中标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准备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不属于重大变更情形,且阜阳园林局工作人员微信明确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后,南京开拓者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直至2019年2月26日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超出了规定的缴纳期限,阜阳园林局视为南京开拓者公司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无不当。南京开拓者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阜阳园林局以其不存在缔约过失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8元,由原告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朝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思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