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翔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03幢1404室(CBD)。
法定代表人:余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执行人: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525号院内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翔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8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南京翔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1日、2月9日、6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余额不足,本院已于2022年2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并扣划***银行存款133868.3元,扣除执行费1809元后,申请执行人可受偿余款132059.3元。对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期限均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
3.**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7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执行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未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悬赏、破产及相关执行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