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841号
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1608室。
法定代表人:傅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20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鼎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20年06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8.5元,由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