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1949号
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傅顺,总经理。
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娟
人民陪审员何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