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1行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1号1608室。
法定代表人傅顺,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杰,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许明,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出庭负责人蓝军,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超,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在丛,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双锁,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辉,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不履行招投标监管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5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锦恒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俊騑
审判员  谢宇飞
审判员  李伟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位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