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62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西路212号14楼1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闽0206民初16213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以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偿还300万元并提供房产抵押作为后续还款的保障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199********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月城支行账号5100********_1账户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402********账户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对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402********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