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6213号之二
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4层43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西路212号14楼1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以已与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薛 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