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民初797号
原告:郫都区腾越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广场路北四段10号10栋1层9号。
经营者:**,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西路212号14楼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郫都区腾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郫都区腾越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腾越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腾越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原告郫都区腾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渭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