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8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常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北二段16号(领地凯旋国际公馆)49号楼2层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富润东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人民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西路212号14楼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8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上述九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九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眉山市彭山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上诉人四川常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通电力公司)、***、眉山富润东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东枰公司)、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图经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7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通电力公司等九名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7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执行分配阶段,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7执恢36号之一《执行分配方案》已经查明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系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该分配方案中错误认为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人“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不应在此次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权”。原判决错误认定“本案九原告并非建设工程承包人,故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乾图经典公司、***、***、常通电力公司系建设施工合同实际承包人。第二,***、富润东枰公司与发包人的合同表述为买卖合同的真实原因是鉴于有的挂靠施工需要上交相应管理费用,为了减少上交管理费用,以挂靠施工公司和贸易公司名义,在核定的承包工程价款金额不变前提下将包工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承包工程价款金额表述为商品代购协议价款,事实上是建设施工合同实际承包人。二、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和法理原则。***于2023年3月20日、***于2023年3月21日《执行异议请求书》反对***、***、***、***、***、***、***、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报酬优先权”的顺位高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误认为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人的主张会否定其劳动报酬优先权。三、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应当予以纠正。一审法院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的债权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收到异议15日内提出反对,依法“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故无需本案去撤销宝兴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6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书面答辩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川1827执恢36号之一裁定,债权人***分得分配款(工资)33568.00元、***分得分配款(工资)36000.00元。被执行人宝兴县熊猫家园民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家园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多年未经营,已符合破产条件,但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对职工工资债权可优先清偿。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人是在项目承包商中铁二局将项目肢解后分包,经调解后产生的债权,该九人的债权只能排列在工资债权受偿之后。请求驳回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人的上诉请求。
***在答辩期内未答辩。
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案涉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财产金额33568.00元、***参与分配的财产金额36000.00元);2.该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在办理宝兴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熊猫家园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以及***、***申请参与分配执行财产。
2023年1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2)川1827执恢3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载明***参与分配债权为工程款5931244.40元,执行案号为一审法院(2019)川1827执245号,执行依据为(2019)川1827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参与分配债权为工程款171508.00元,执行案号(2020)川1827执126号、(2022)川1827执191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19)川1827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参与分配债权为工程款1675000.00元,执行案号(2020)川1827执126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19)川1827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参与分配债权为工程款2345000.00元,执行案号(2020)川1827执126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19)川1827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参与分配债权为工程款671334.00元,执行案号(2020)川1827执250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20)川1827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参与分配债权为工资33568.00元,执行案号(2021)川1827执64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19)川1827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富润东枰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为材料款1951391.45元,执行案号(2021)川1827执100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20)川1827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乾图经典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为工程款1491745.73元,执行案号(2021)川1827执101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20)川1827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参与分配债权为劳务费36000.00元,执行案号(2021)川1827执173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20)川1827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常通电力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为建设工程款1255000.00元,执行案号(2022)川1827执226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19)川1827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参与分配债权为货款73541.25元、买卖合同款1167375.00元,执行案号(2022)川1827执227号、(2022)川1827执228号,执行依据为一审法院(2019)川1827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2019)川1827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2022)川1827执恢3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还载明***、***、***、***、***、***、常通电力公司以及案外债权人***主张其债权为建设工程价款应优先受偿,经一审法院认定,***、***、***、***、***、***、常通电力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应在该执行财产分配中优先受偿。《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还载明***分得分配款33568.00元、***分得分配款36000.00元,***、***、***、***、***、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常通电力公司等债权人未能在该次财产分配中分得分配款。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向当事人送达后,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请求撤销(2022)川1827执恢3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上述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将该异议书送达了***、***等债权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反对意见,认为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驳回其异议请求,维持(2022)川1827执恢36号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现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提出的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其应得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仅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而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并非建设工程承包人,故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请求依法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将书面异议通知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有权针对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向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释明,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仍坚持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提出反对意见属于***、***在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抗辩行为,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要求确认***、***提出的反对意见无效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负担。
二审中,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上诉人申请证人邹某出庭作证。邹某出庭作证称:1.邹某是熊猫家园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铁二局修建熊猫家园公司财富中心项目工程离场后,就将电力工程发包给***,最开始是***与熊猫家园公司签约,另外两个合伙人***、***在执行中进行确权,相当于是向熊猫家园公司追溯,在工程完工后与熊猫家园公司进行结算,在六个月内向熊猫家园公司提出过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熊猫家园公司向他们回复,证据在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双方通过司法调解确认工程款。2.中铁二局离场后,熊猫家园公司将幕墙工程发包给***,***考虑到工程需要资质,就用乾图经典公司名义与熊猫家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来考虑到少出管理费,就用富润东枰公司做材料采购,与熊猫家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施工完成后,熊猫家园公司与他们结算,在六个月内向熊猫家园公司提出了优先受偿权请求,熊猫家园公司已作回复,证据交给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双方通过司法调解确认工程款。3.中铁二局离场后,熊猫家园公司将高低压工程发包给***,由于工程需要专业电力资质,就用常通电力公司名义与熊猫家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当时考虑到建设成本,就商量材料单独购买,熊猫家园公司与他签订材料购买合同,工程完成后,熊猫家园公司与他们结算,在六个月内向熊猫家园公司提出了优先受偿权请求,熊猫家园公司已作回复,证据交给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双方通过司法调解确认工程款。4.中铁二局离场后,熊猫家园公司将剩下的管道、管网、一楼场平装修、公共过道装修、公共厕所装修等承包给***,工程完成后,熊猫家园公司陆陆续续与他们结算,在六个月内向熊猫家园公司提出了优先受偿权请求,熊猫家园公司已作回复,证据交给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双方通过司法调解确认工程款。5.***是熊猫家园公司刚建设时,他是以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消防工程,从一开始到最后都是他做的,工程完成后,熊猫家园公司与他们结算,在六个月内向熊猫家园公司提出了优先受偿权请求,熊猫家园公司已作回复,证据交给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双方通过司法调解确认工程款。中铁二局只做主体工程,剩下的工程都是他们做的。
二审庭审后,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有:1.2016年11月5日熊猫家园公司与常通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总价、2022年10月8日建设工程价款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含法定优先受偿权)对账及提出时间确认回复函。2.2016年9月25日熊猫家园公司与***、***、***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与项目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商品代购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2018年9月13日***向熊猫家园公司发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知,(2022)川1827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申请执行人。3.2016年9月27日熊猫家园公司与乾图经典公司签订的《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商品代购协议,2018年11月30日熊猫家园公司向乾图经典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2018年11月30日尚欠乾图经典公司玻璃幕墙工程安装款1491745.73元。2018年11月30日熊猫家园公司向***(富润东枰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2018年11月30日尚欠富润东枰公司玻璃幕墙工程材料代购款1951391.45元。2019年4月6日***向熊猫家园公司发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要求》载明“借用四川乾图经典公司名义部分1491745.73元”。2022年9月28日***向熊猫家园公司提交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受偿权《相关情况对账请求核查回复的询问书》载明2016年9月27日(***)才和代理人***借用乾图经典公司、富润东枰公司名义与熊猫家园公司在宝兴县灵关镇签订协议,询问熊猫家园公司是否认同***为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2022年10月10日熊猫家园公司的确认回复函载明熊猫家园公司确认***为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承包人。4.2015年3月5日熊猫家园公司与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熊猫家园公司致***的《对账单》,2017年***向熊猫家园公司发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书以及熊猫家园公司的回复。5.熊猫家园公司与***的竣工结算总价,2019年4月9日***发给熊猫家园公司及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及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函、熊猫家园公司的书面回复、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6.2016年10月25日***与熊猫家园公司签订的《商品代购协议》、2018年1月31日熊猫家园公司与常通电力公司《对账单》载明应付高低压安装工程款1255000.00元。2018年1月31日熊猫家园公司致***的《对账单》载明应付高低压工程材料款1284000.00元。常通电力公司、***向熊猫家园公司发出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请求书》载明熊猫家园公司明知***借用常通电力公司资质名义承包熊猫家园公司财富中心高低压安装工程,实际承包人***请求按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确认金额2496116.25元。熊猫家园公司回复确认熊猫家园公司明知***借用常通电力公司资质名义承包等材料和内容。
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其提交的《补充证据目录》中称,常通电力公司等九名上诉人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确立了承包关系;生效法律文书、发包人证词也确认或者佐证,***、富润东坪公司与发包人的合同表述为买卖合同的真实原因是鉴于承包人借用资质施工需要上交相应管理费用,为减少上交管理费用,因此发包方配合以挂靠施工公司和贸易公司名义,在核定的承包工程价款金额不变前提下,将包工包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承包工程价款金额表述为商品代购协议价款,事实上代购材料仍然应当确认系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项的组成部分。在《补充证据目录》第三组材料中记载,来源于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发包人熊猫家园公司的2015年3月5日《施工合同》、2017年5月16日《对账单》,证明内容为《施工合同》只是借用四川鑫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对账单》结合后面一系列生效裁定证明***才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该目录载明第五组侧重发生效力法律文书等确认,常通电力公司、***系“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本院将以上证据材料交***、***质证,***、***未发表质证意见。
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交常通电力公司、***等九名上诉人与***、***于2023年12月14日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载明双方达成***、***对常通电力公司、***等九名上诉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持反对意见,***、***的工资债权足额受偿后,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内容。
对于邹某的证人证言和常通电力公司、***等九名上诉人二审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
二审中,***、***未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签订、履行、结算时间均在2021年1月1日前,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等当时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常通电力公司、***等九名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7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确认***、***的反对意见无效,其实质是针对该九人对熊猫家园公司的债权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参与分配。本案争议焦点是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人对熊猫家园公司的债权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的个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自然人并无相应资质,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与熊猫家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常通电力公司参与分配的建设工程款1255000.00元和乾图经典公司参与分配的债权工程款1491745.73元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常通电力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等上诉人陈述,以及该九人申请证人邹某出庭所作证言,并结合该九人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常通电力公司、乾图经典公司对***、***借用常通电力公司、乾图经典公司资质与熊猫家园公司签订电力安装、玻璃幕墙相关工程并无异议,***、***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常通电力公司、乾图经典公司是资质出借人,常通电力公司、乾图经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完成相关工程,并不属于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认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出借资质的企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变相鼓励出借资质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相悖,不利于建筑市场管理。对于富润东枰公司参与分配的债权村料款1951391.45元,因该债权为材料款,并非工程价款,同时,即便按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等的说法是为减少上交管理费用,配合以挂靠施工公司和贸易公司名义将工程款表述为材料款,因被借用资质企业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富润东枰公司也不应因此而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富润东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对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上诉人提出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中常通电力公司、***等九名上诉人与***、***于2023年12月14日达成《协议》,虽然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协议内容涉及常通电力公司、***等九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确认问题,同时,还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利益,故对该协议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所述,常通电力公司、***、富润东枰公司、乾图经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四川常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富润东枰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乾图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