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辽0214执2813号
本院在执行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