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21民初351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兴城市白塔乡老边村,社会统一代码:91211481068347967N。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原告***诉被告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