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02财保62号
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白塔乡老连村。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君朋,男,1974年7月9日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房(见后附明细表)或冻结银行存款,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房屋及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两户楼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楼房(见后附明细表)或冻结银行存款,楼房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X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二、查封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房屋及担保人XX名下位于XX两户楼房,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
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邢铁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