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3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白塔乡。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某、张某,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给付申请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709188.33元,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结案,执行费9144.00被执行人辽宁葫芦岛铝业有限公司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14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某
执行员  张某
执行员  陈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