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白塔乡老边村。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永昌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贵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腾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1402执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杰
审判员  刘立春
审判员  王百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洪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