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3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高速路出口北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6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五百三十六元八角七分(包括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九千七百九十七元七角九分,迟延履行金六百三十四元八分,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执行费一千五百五十五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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