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鼎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4159号
原告:青岛鼎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胶平路288-129号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NQKK902。
法定代表人:李恩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镇凤翔街180号步行街B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66581805U。
法定代表人:张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蕊,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玉洁,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鼎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
***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方与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就厦门抽水蓄能电站下排风竖井反井钻井工程项目签订了《施工协议书》。根据协议书内容,工程名称为厦门抽水蓄能电站下排风竖井反井钻井工程,工程地点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汪前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镇,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载明,工程地点为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汪前村,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官晓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