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5260号
原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狮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街180号步行街B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