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因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厦门市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被责令公司自收到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被占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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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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