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4民初2200号
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8RX5G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2189号国际商务中心大楼二楼206、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656968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77元,原告***方铝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