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鑫诚达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达装饰有限公司、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执保714号
申请人: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5329XY。
法定代表人:黄世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97502560J。
法定代表人:马海峰,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迗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233235.46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保单为6290401046020200000194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3235.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86元,由申请人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