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鑫诚达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四川川藏物流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1290号
原告: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一路9号3栋8层4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吉,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川藏物流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城厢镇滨河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严福龙。
原告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藏物流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达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久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