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林兴隆绿化有限公司

山西中林兴隆绿化有限公司与河北贺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5民初784号
原告:山西中林兴隆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796397276K。
法定代表人:段良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峰,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河北贺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京府工业城内园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308474376E。
法定代表人:任金岭。
原告山西中林兴隆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贺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中林兴隆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中林兴隆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川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子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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