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琦琳俪业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琦琳俪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13民初5184号
原告:****俪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启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斌,职务: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户屯**。
法定代表人:温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俪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俪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俪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俪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乔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