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琦琳俪业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琦琳俪业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民初36377号
原告:北京琦琳俪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后屯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琦琳俪业装饰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加国,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207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加国,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琦琳俪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大龙建设公司)、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称第七建筑公司,一并出现称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制作安装钢楼梯栏杆及消防楼梯门表面氟碳喷涂款2.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机关办公楼制作安装楼梯栏杆及楼梯门表面氟碳喷涂工程,施工款2.6万元。原告完工后,被告完成工程验收。但工程款被告一拖再拖拒不支付。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示第七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合同签订地及第七建筑公司实际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筑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