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950号
原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R45X。
法定代表人:徐战红。
被告: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路东段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9821946X。
法定代表人:杨忠保。
原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132元,由原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凤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