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财保50号

申请人: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2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战红。

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路东段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保。

申请人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在110000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凤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