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9185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R45X,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徐战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四川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第三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9298,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56号1层101。

法定代表人:方宇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川070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川07民终24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川0703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泉

人民陪审员  寇 兵

人民陪审员  刘苡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