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1094号
原告: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姜维,总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
负责人:徐斗胜,职位不详。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
负责人:金勇春,职位不详。
第三人: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58号。
负责人:王雅罡,职位不详。
原告牡丹江市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山河村民委员会、牡丹江市西安区海南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翠蓉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