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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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2144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黑龙江刘国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
负责人:姜维,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姜维,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李其坤,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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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维、**、李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