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25民初7号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国道北黄河路西原大庆***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绥芬河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双方正在和解中,有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