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顺达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铝塑窗加工厂、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财保62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顺达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铝塑窗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信码:91231000672943781P,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沿江工业园区。 负责人:王成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65190737N,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顺达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铝塑窗加工厂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林口县:7号楼3**502室(64.93平方米)、7号楼4**502室(64.93平方米)、13号楼南车库0116号(22.86平方米)房屋价值46647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牡丹江市顺达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铝塑窗加工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市顺达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铝塑窗加工厂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林口县平方米)、7号楼4**502室(64.93平方米)、13号楼南车库0116号(22.8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 案件受理费2853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顺达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铝塑窗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侣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