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民初171号
原告: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牡丹江市华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华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华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前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一林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华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毕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