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和中盛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和中盛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2民初4422号
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古庄里**国投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魏金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和中盛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
法定代表人:肖向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晓颖,福建骁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中外运大厦)****>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谆、**,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和中盛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曾向原告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就福建省和中盛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提供《投标保证保险(凭证)》,后因出现承诺的无条件给付50万元的事实情况,原告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原告人民币5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经查,保险人即保函开立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中外运大厦)****,原告对此亦认可。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洪秀娟
审判员***
审判员杨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iv>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