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1060号 原告:**,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庄河市荷花山镇芙蓉村**政府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0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13120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原告**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柳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