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1执3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甘劳人仲案字第3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