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1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甘劳人仲案字(2018)第2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