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2民初3886号
原告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悦岭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长兴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